八、待遇调整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启动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各县(市、区)应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区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和关系转移资格的初审,以及一次性补缴金额的核算、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可委托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折(卡),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