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其中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所属区、县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所属县(市)和其他地州贫困县按最低标准给予参保人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县(市)由自治区财政给予60%的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个人账户县(市、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55元由中央财政负担,45元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分担,自治区财政补贴与对参保人缴费补贴一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政府补贴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待其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