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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政发〔2011〕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认真做好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依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制定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在全区各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自治区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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