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抽签定标:符合性评审结束后,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当众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提交评标报告。
具体操作如下:
(一)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评审结果,宣布确定参加抽签定标的投标人名单,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缺席抽签定标会议的,视为放弃投标。
(二)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招标人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号码球中,随机抽出一组号码球投入摇号机内。
(三)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出一个号码,投标人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并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四)将投标人抽取的全部号码球投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抽取的号码球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抽签按顺序抽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抽签结果经与会单位代表书面确认后,招标人即可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工程合理定价即为中标价。
(五)中标公示:评标结果须在工程交易中心及依法指定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投标人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如果投诉经过核实处理后,符合性评审合格投标人减少的且中标候选人无问题的,按原抽签结果定标;符合性评审合格投标人增加或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抽签定标。
(六)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由第二、第三名依次递补。3名中标候选人都不能履行合同的,重新招标。
第九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均须进入设区市一级的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评标定标的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