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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

  (三)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予以废止;
  2主要内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及违法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设其义务负担的,予以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废止;
  4原有规定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废止;
  5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沿海发展政策规定,或者与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6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修改的,予以废止或修改;
  7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四、清理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明确职责。市政府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大会,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分解目录。对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市档案局等部门最终确定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将目录分解至各部门。对2006年5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如需列入清理范围的,由起草和执行部门提出文件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后列入清理目录。
  (三)清理审核、提出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对照清理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初步意见,其中对涉及到财政、税收、收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需经该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对各起草部门报送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规范性文件正式意见,连同清理工作报告一并报同级政府研究决定。
  (四)公布决定阶段。由政府常务会议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正式意见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清理结果。清理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清理后继续实施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五、清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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