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
(盐政发〔201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盐政发[2006]98号)和《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盐政办发[2008]1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以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沿海发展提供高效的制度保障为目标。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促进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高,保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
二、清理工作时间、范围
(一)本次清理工作于2011年6月开始,至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办公室制定经政府同意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工作原则、标准
(一)对2006年5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需要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经清理,由起草部门、执行部门提出意见,经制定机关确认后继续施行。
(二)对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分级清理,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同步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遵循“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建议。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书面征求其他制定部门意见;机构改革中原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者发生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该行政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审定。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