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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淮安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跟进投资的引导基金应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合作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事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的引导基金与其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三条 跟进投资的引导基金除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年度分红取回权以及双方约定事项外,其他日常管理事项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代行权利。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和科技局负责人组成。由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产业、科技、金融、财务、法律等行业相关专家组成。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委托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权利,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二)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派出董事,负责监督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三)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第十六条 对市内增长潜力大、投资收益高的优质企业,引导基金有优先投资权。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引导基金退出回收的资金,应在退出后二周内返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形式支持我市创业投资发展,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及其他法律法规限制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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