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淮安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制定的《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步伐,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促进创新产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11〕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市政府设立,是引导境内外资本在我市开展创业投资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淮安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与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为2亿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经申请获得的国家、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固定收益和其他收益;
(四)其他资金。
第三章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对象主要是社会资本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支持投资成效显著的创业投资企业、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吸引外地资本和外商资本在我市参与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不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并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