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城区农副产品直销店的意见
(淮政办发〔201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减少流通环节,稳定“菜篮子”价格,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居民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发展我市城区农副产品直销店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坚持自主、自愿和市场运作原则,实施奖励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城开店直销农副产品,增加菜农收入,减少居民支出,稳定“菜篮子”价格。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县、区(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城区以上建立农副产品直销商店不少于11家。其中,清河区、清浦区各不少于2家,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各不少于1家。
三、资质条件
(一)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二)以低于市场20%左右价格销售。
(三)实行明码实价。
(四)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五)按时保质完成农副产品价格监测任务。
(六)经营的农副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四、奖励政策
(一)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加工品车辆继续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所有公路通行费。
(二)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对直销商店及冷藏设施的用电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用水实行与居民生活用水同价政策。
(三)实行开办奖励政策。凡在我市城区开办直销商店,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市政府给予各县(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店6万元,超过任务部分每店加奖3万元。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奖励标准。
(四)实行差价奖励政策。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政府要求组织调运并按规定价格投放市场的,由各级政府根据差价和销售量对农副产品直销店给予奖励。
五、建立价格调节基金
市政府今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启动资金,以后每年安排6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各县(区)从今年起每年安排价格调节基金不少于2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1〕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