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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服务期间的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情况和拟处理意见上报市、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经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不享受“三支一扶”大学生相关的就业优惠政策。

  (三)向原毕业高校和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通报。

  (四)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理材料一式七份,自治区、服务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用人单位、原毕业高校就业主管部门、“三支一扶”大学生、存入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三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自治区、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监督力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对涉及挪用、截留“三支一扶”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发生问题的用人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警告、通报批评乃至取消服务岗位等处罚措施,对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管理办法自主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方案和人员名单需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各市自主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支出。服务期满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发给《服务证》可享受与我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同等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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