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凭《服务证》参加公务员考试可享受国家和我区公务员招考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从2011年起,原用人单位相对应的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全部聘用在本单位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中,在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事业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市、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或一定职位,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等经过基层锻炼特别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招聘。
第三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凭《服务证》参加各类应届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意向协议的,经市及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进入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凭《服务证》在服务期满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社、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人才库,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后续服务。各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服务期满未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在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帮助他们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各地尤其是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服务期满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三支一扶”大学生确立“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按规定提供及时的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