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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由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市、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服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用人单位参照在职职工规定,每年组织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一次考核,总结本县(市、区)的实施工作,将考核情况和实施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各市的“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用人单位以及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 “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四)不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五)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期满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一般为2年,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应与用人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用人单位、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证》),享受国家、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及服务基层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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