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任务的乡镇,应择优选拔1至2名大学生兼任该乡镇团委副书记。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中共党员、有学校共青团工作经历者可优先考虑。对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和从事青年事务工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要会同团县委为其举办专门的培训班,做好有关基层共青团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多岗位锻练制度。市级以上用人单位经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抽调在对口下级单位服务半年以上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跟班学习,跟班学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跟班学习期间的单位补贴由抽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为准,服务期原则上不变更。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2个月之内,确因不适合服务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和所在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在本市范围内调整用人单位,调整后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服务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经服务县、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提前终止服务,自批准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各种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3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
(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报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