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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具体手续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或用人单位委托各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企业职工的身份,按当地社会保险政策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务员考试。其中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医疗机构服务一年后,由服务县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服务期间,可按现行职称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转正定职,转正定职的时间从基层工作的当月起计算。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户口及人事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在毕业高校或转至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服务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户口也可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档案保管、户口托管等人事代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以上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以及与用人单位正式在职人员平等的相关福利待遇;“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用人单位、服务县和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接受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五章 服务期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培养教育纳入各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的培训。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加强与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1-2次“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更新知识的专业培训;自治区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行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加强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专业化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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