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施综合改造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施工,区县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村住宅综合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驻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开展综合改造工作。
(二)时间安排。
1、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工作在2011年6月启动,2012年底前完成;综合改造工作在2011年8月启动,2015年底前完成。
2、农村住宅。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工作在2012年启动,2012年底前完成;综合改造工作在2013年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
五、加强保障
(一)资金保障。
1、综合改造试验研究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2、本市城镇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加固价值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驻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外省、区、市单位,境外机构产权的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加固价值评估费用,由实施责任主体承担。
3、综合改造费用由实施责任主体承担。实施责任主体经认定属于本市低收入家庭的,由区县财政予以全额或差额补助;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已售公有住宅的抗震加固费用,由市财政予以定额补助,区县财政予以相应补贴。
对于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住宅,鉴定、评估以及综合改造费用的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二)政策保障。
1、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各区县政府、各实施责任主体要积极探索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改造的途径。城镇住宅在原结构基础条件满足,符合规划条件并经批准的前提下,可探索通过增层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已售公有住宅附属设施改造所需资金,可以按照改造性质使用房改售房款、专项维修资金和个人公积金。
2、加快行政审批速度。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前提下,简化综合改造工程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3、改革抗震鉴定工作模式。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抗震鉴定工作,明确设计、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的协同工作程序,加大鉴定工作力度,以效益比(即加固费用与拆除重建费用之比)的方式界定整体加固与拆除的评估界限。
4、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录制度。为保证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参与综合改造的检测、房屋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录制度。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各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在合格承包人名录中依法选定工程参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