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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其他私有房屋建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实际占有人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综合改造工作。

  三、落实责任

  成立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担任,成员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驻京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市排水集团以及各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改造相关工作(见附件)。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四、规范程序

  综合改造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改造、标本兼治、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一)实施流程。

  1、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由区县政府组织开展此项工作。抗震鉴定机构出具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报告后,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并将鉴定、评估结果书面通知实施责任主体。

  2、提出综合改造申请。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鉴定、评估结果,及时向区县政府提出综合改造申请。属于已售公有住宅的,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提出综合改造申请。

  3、编制综合改造计划。区县政府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综合改造计划上报领导小组,经审批后纳入年度重点建设工程。

  4、确定综合改造设计方案。被确定为当年改造的房屋建筑,其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工程设计,并将综合改造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审定。综合改造设计方案中应包含节能、供热计量温控系统以及附属设施改造内容。符合规划条件并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房屋建筑使用面积,相关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农村住宅综合改造设计方案由区县政府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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