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保障食品安全
(一)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地方因地制宜,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的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和移交工作,充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力量,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的履行。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议事、信息通报发布、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案件查处、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考核、投诉举报等综合协调机制。制订《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贯彻《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发布我区食品安全重大信息。
(四)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报告、查处和信息公布工作机制,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依法、科学、及时、有效组织查处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制订全区201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收集、汇总和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
(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建制订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调研和专家评审工作,依法制订一批具有我区特色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立我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评审专家库,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和实施情况跟踪评价。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继续巩固国务院为期2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