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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实施程序

  (一)疾病申报。全区0-14岁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并未进入治疗周期的参合农村牧区儿童,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卡)和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1岁以下婴儿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向当地旗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出治疗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参合儿童白血病救治申请审批表》(附件1)。

  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提出救治申请。

  (二)治疗审核。旗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其身份及病情进行审核,出具转诊意见,提交至定点救治医院,由定点救治医院安排对参合患儿进行复查,确定是否符合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诊断标准。符合条件的患儿,由定点救治医院收入院治疗。

  (三)治疗实施。定点救治医院依据卫生部印发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为患儿进行规范化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若出现严重感染、严重出血、严重败血症等情况需退出临床路径,定点救治医院应提前告知患儿家属(或监护人)、参合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并向患儿家属告知退出后发生医药费用补偿政策。

  (四)费用结算。患儿出院后,定点救治医院按月向患儿参合旗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民政经办机构分别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儿童白血病救治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2),以及结算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救治申请表、出院小结、病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详细清单、住院医药费用发票)。旗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定点医院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后,在收到申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拨付补偿结算资金。

  定点救治医院申报参合患儿每年住院医药费用超过本方案规定定额标准者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八、其他

  本实施方案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已进入临床治疗程序的白血病参合患儿不列入试点定额支付及补助范围,按照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政策报销诊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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