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和调剂功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
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各县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