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一)上一年度违法违规用地比例超过15%的。
(二)未办理用地手续即违法违规动工建设的。
(三)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以及房地产等开发类项目等。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年限、当年投资数额以及投资强度等情况,计算确定拟下达的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下达的点供用地计划指标,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0亩。
第十三条 安排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应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逾期未办的,点供用地计划指标自行失效并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以及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等资料,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于每年8-9月,对上一年度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受理该市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申报,并相应扣减该市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一)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
第十七条 已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