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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项目位于市区的,其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应超过300万元;项目位于县(市)的,其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应超过200万元。

  皖北三市七县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不低于上述标准的80%。

  (五)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

  (六)项目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并完成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七)项目的环评文件已经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八)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后半年内实施供地,且主体工程能够开工建设,并确保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得到落实。

  第七条 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审查意见。

  (四)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

  (五)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企业情况简介。其中,属外商投资的,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资金到账证明。

  (七)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申报项目作出的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说明,承诺项目供地和开工建设时间、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说明等。

  (八)项目所在地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九)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 点供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安排用于下列项目:

  (一)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北三市七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直接调度、督办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且已列入当年省“861”投资计划的项目。

  (三)投资强度大、效益好、占地面积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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