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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推行全员竞聘上岗。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民主、择优”的原则,按核定的岗位实行全员竞聘上岗。竞聘上岗工作程序是:成立领导机构、发布竞聘岗位、填写竞岗申请、审查竞岗资格、公示竞聘名单、组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竞聘上岗的人员范围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11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聘用的具有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护理、医技人员可放宽至中专学历)的非在编人员。竞聘内容的设置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科学设置,实事求是,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竞聘方式的选择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可采取岗位述职、民主考核、专家评议、学术技术评价、技能水平测试、患者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也可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州(地、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竞聘上岗实施细则。首次竞聘结束后,可根据本系统内空缺岗位的需求,组织未聘的在编人员进行二次调剂竞聘。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按自动辞聘处理。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竞聘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稳妥进行。

  (三)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我省相关规定,竞聘上岗结束后,作为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对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骨干及学术学科带头人可按相关规定签订长期聘用合同。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实现由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由行政任用关系变为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合同文本按相关规定,统一使用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对通过竞聘上岗的原在编人员,竞聘上岗后,保留原人事档案身份,退休时仍执行我省事业单位现行退休政策;对通过竞聘上岗的非在编人员,在聘用期内,依照“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工同酬”的原则,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并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

  (四)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1.在编人员分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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