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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市各种社会力量,策划晋城、设计晋城、发展晋城,当好全省“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先行区、示范区”,在全市建立策划、布局、储备大项目、好项目的长效机制,促进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市境内依照国家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储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及我市的实际选项目,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项目储备中高度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市场的调节作用,努力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三)坚持在非煤产业上下功夫。重点抓好现代煤化工、煤层气等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高新技术、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和循环经济等项目储备。

  (四)坚持项目策划开发和前期工作落实并重。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和各大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项目策划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策划布局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对已策划的项目要加大前期投入,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将前期工作做细做实。

  (五)坚持“先入库,后立项”的原则。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均应先进入项目储备库,再备案、核准、审批,或审查上报。

  第四条 各级政府投资、对外招商引资、国债、国家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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