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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科学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增减挂钩项目区选定要科学,要具有可实施性,规模确定要合理,要坚持整村推进。建新区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做到集中布局。新区建设要充分发挥镇规划、村庄规划的作用,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地方特色、民族特点、传统风貌、宜居舒适;拆旧区要根据科学评价,农区的土地首先复垦成耕地;对于其他地区,要本着宜牧则牧、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复垦。
  (七)加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土地整治规划和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必须由有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严格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要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规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和更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阐明原因,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后,依法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各地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新居建设中,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庄规划,统筹安排项目建设。同时,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避免城乡建设中的二次拆迁。
  三、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八)严格禁止擅自开展增减挂钩,控制挂钩试点范围和规模。各地在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时,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要考虑农村社会保障能力。需要开展挂钩试点的县在提出开展试点申请之前,需编制项目区规划,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对项目区规划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审批增减挂钩试点,各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城乡增减挂钩。经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区规划及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开展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试点范围,不得擅自突破规划,不得突破周转指标规模。
  (九)认真开展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规范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挂钩试点项目批复实施后,规划拆旧区的农村建设用地两年内必须完成复垦整理工作。拆旧区的建设用地要根据实际实施复垦,对于复垦为耕地的,要记入耕地台帐,按照耕地管理,对于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应补划为基本农田。建新区原则上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用于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村庄建设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建新区用地规模超过拆旧区规模,建新区用地用于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其供地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挂钩周转指标不得用于解决未经依法查处的违法用地,严格禁止建新区用地突破周转指标供地。
  四、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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