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新农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对患大病的参合农民当地县级医院不能有效开展诊治的应及时开通绿色通道转诊到有条件的省、市级医院进行及时救治,对发生医疗费用较大、有因病致贫倾向的参合农民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再次补偿方案。
三、稳步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继续完善单病种定额付费,因地制宜,探索简便有效的支付方式和管理模式,积极开展总额预付制、按人头付费、按住院床日付费等。
四、加大基金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要加强对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机构三方面的监督管理。要严肃查处冒名顶替的患者和为冒名顶替提供便利的个人,严肃查处以各种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向医疗机构索要好处的机构和个人。要注意克服新农合制度运行以来重视对新农合基金支付的监督,轻视对基金管理的监督;重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轻视对参合农民的监督;重视对服务部门的监督,轻视对管理部门的监督;重视对他方的监督,轻视对自身的监督的不正确做法。要做到将新农合制度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和新农合制度涉及到的每一个部门,都置于新农合监督制度之下和监督机制之内。
各区(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黔财社〔2008〕75号)加强基金管理,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的现象。
五、坚持便民的原则,推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后付制
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参保农民在原有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就诊时即时获得报销的基础上,推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后付制,就医时即时结报,当场报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凭相关报账资料到各区(市、县)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报销,简化参保农民的就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