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通〔2011〕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调整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标准的意见》已经2011年5月16日上午市长办公会和5月26日下午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标准的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38号)及《2011年度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责任状》,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其中国家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4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7元,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元,县(区)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
二、科学合理调整报销标准,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
1.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金阳新区由贵阳市统一设立报销比例、报销最高限额和大病统筹报销标准。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区为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逐步与全市方案对接。
表(略)
2.全面推进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在省卫生厅选择的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医院治疗的农村0-14岁儿童,根据贵州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基金在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实行按病种付费,明显提高报销比例。新农合对试点病种的补偿比例为我省限定费用的70%,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再行补偿,补偿比例为限定费用的20%。参合患者在我省定点救治机构诊疗,享受规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