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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改善陕南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上消除自然灾害对陕南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搬迁对象分为以下几种:

  (一)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

  (二)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三)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

  (四)距乡、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

  (五)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

  (六)已规划或即将建设的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村、户。

  第四条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传承特色”的原则, 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省政府依据《规划》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移民搬迁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指挥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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