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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文件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年审费、工作制服制作费以及办案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探索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类比制度、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

  五、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清理妨碍劳动保障监察正常执法的各项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因劳动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一线指挥,加强协调,督促依法处理。因不当干预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作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总责。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权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行为,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急保障作用;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解决本系统和其主管工程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项目的检查,避免发生因资金不到位而产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对已发生拖欠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及时清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协助各部门做好劳动者工资基数统计核实、监督发放等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发挥综合治理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高效开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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