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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特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由决策承办单位会同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决策承办单位的,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咨询论证组织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咨询论证研究,提出科学的论证意见,供省人民政府决策时参考。
  第八条 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其组织形式、专家选聘等由《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予以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内设院士专家咨询工作联络处,负责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建立和管理部门咨询专家库,并定期更新。
  第十条 入选部门咨询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学术造诣高,在各自专业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 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 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
  (五) 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部门咨询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属于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和推荐担任咨询专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或者推荐信;
  (二) 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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