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存在问题
(一)领导重视程度有待加强。部分建所单位领导对鉴定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有效解决鉴定所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表现在专(兼)职工作人员少,队伍不适应要求。一些建所单位几年来没有投入资金改善鉴定所办公和鉴定条件。
(二)超范围开展工作。少数鉴定所打着鉴定所旗号非法从事超出鉴定所职能范围的其他业务,给鉴定所管理带来极大混乱。有的超出审批的职业(工种)范围鉴定。
(三)鉴定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少数鉴定所档案资料未能保存完整的鉴定计划、花名册、考场记录、成绩登记表、报批手续等鉴定工作资料,档案管理随意性大;部分鉴定所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修订不及时、未能按要求张贴上墙公示、岗位设置职责不明确、办公场所无明显标识;部分鉴定所办公和鉴定场所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设备设施存在陈旧、老化现象。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以评估为契机,全面提高鉴定所规范化水平。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特别是针对工作中重要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鉴定所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对照标准抓管理、促规范、提水平、上质量,按照评估的各项标准查漏补缺,制定出一套切合实际、规范工作的规章制度。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健全完善相应的鉴定场所、仪器、设施、设备条件,以满足鉴定工作需求。
(二)强化管理,进一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部制约和退出机制。加强鉴定所质量管理和自身能力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规范和约束鉴定行为,鼓励那些基础设施好、管理严格、鉴定规范的鉴定所做大做强。对内部管理混乱,不依法开展鉴定工作或长期不开展工作,已经不符合鉴定所存在条件的要予以撤销。
(三)依法行政,切实做好鉴定所被撤销后的各项善后工作。经评估和设区市建议,省厅研究决定本次撤销11所鉴定所。请涉及到的设区市务必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包括立即收回《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销毁其印章等,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督导,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14号)的要求,凡未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确保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法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