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落实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将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建立高规格协调机制,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调度、统一考核。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表扬;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由于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对全区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段监管、联合打击、从严处置”的监管体系,层层分解任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坚决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打击农产品、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
分别加大生产、流通、使用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落实打击进出口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强案件查办,严肃责任调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相关事件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组织查处机制,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队伍,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与事故调查和相关工作督查。要高度重视对非法添加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监管机构、检验机构以及认证机构存在的失职渎职责任,向同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要根据相关规定和职责,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危害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