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使用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部门应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大采样检测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农业部门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畜牧水产品、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农牧水产品种养殖及储运销领域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与各监管部门衔接,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卫生部门要跟踪监测及预警。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当地政府、相关地区和部门。当地政府、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负有监管职责部门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查处率要求达到100%。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各地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各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农产品、饲料等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要求全区食品、农牧水产品、饲料等的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办理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申报备案和承诺手续,实现企业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备案率和承诺率均达100%的工作目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产品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