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各地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定期通报、分析、检查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建立案件协办工作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非法添加行为案件移送率要达到100%。公安部门要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非法添加行为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原料的检查,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监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质监部门要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关,严格许可申请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严格审查申请人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年内要对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准入要求的,注销其生产许可证。要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全面监管食品添加剂销售,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销售台账制度,对销售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都要进行核查,严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对无照经营、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为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者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对所有生产、销售的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进行全面核查,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