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
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从2011年5月到年底,集中力量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使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覆盖率、非法添加行为查处率、违法案件移交率、举报投诉核查率、宣传教育覆盖率、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达到100%。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建立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监管机制,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根本控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照食品分段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贮存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全面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农业、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强化食品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大产品采样抽检力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加大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环节的巡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质监部门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对小摊贩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小餐饮的监管,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要建立查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稽查制度,对非法添加行为查处率100%。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