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市财政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年度公交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后由市交委提交市物价局;
(二)由市物价局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按照政府定价原则和价格成本审核规则,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专家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报告作为模拟核定公交基准票价的依据;
上述(一)、(二)两项涉及的聘请中介及专业人员等项目经费,在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额度中列支。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物价局核定的公交模拟基准票价和市交委核定的当年全行业客运量,计算公交模拟基准票价收入,与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实际票价收入之间的差额,确定每年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金额。公式如下:
公交模拟基准票价收入=公交模拟基准票价×当年全行业客运量
财政补贴金额=公交模拟基准票价收入-实际票价收入
第七条 公交模拟基准票价中的利润暂按3%的成本利润率计算,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办;公交行业人均工资水平按我市上年社平工资水平计算,公交行业平均成本按各公交企业的成本加权平均计算。
本办法中的公交模拟基准票价与成本利润率仅作为测算确定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数额的参考,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按“据实核定、责利对等、合理分配”原则,并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补贴公交票价优惠的资金缺口;
(二)补贴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优惠乘车的资金缺口;
(三)对公交企业承担中小巴线路运营、政府应急调度等任务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按补贴总额的20%补贴;
(四)剔除上述项目剩余部分的补贴,按各公交企业当年实际客运量所占行业总客运量及各公交企业当年营运有效里程所占行业总营运有效里程的比例实施。
第九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要素相关数据的核定由市交委负责;各要素的具体分配由市交委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条 每年9月底前,市交委编制下一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支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