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1〕606号)
市各本级公交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持我市城市公交行业(指常规公交,下同)平稳运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公交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城建〔2006〕288号)和《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在公交行业合理运行成本基础上模拟核定的基准票价计算的票价收入与实际票价收入之间的差额,给予公交企业全额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持有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的企业。
第四条 市交委、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实施具体工作。
市交委负责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公交企业申请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并进行初审;提供资金分配的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对市交委提交的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申请进行核定。
市物价局负责对公交行业运营成本监审及公交行业基准票价的模拟核定。
第五条 公交行业模拟基准票价每年确定一次,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