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扶持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本地户籍且居住在户籍地的三类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二是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三是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以上资助服务对象,由县级民政、老龄、财政工作部门根据其服务需求和调查评估结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核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额度标准,发放相应数额的服务券,由当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以日托照顾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对街道(乡镇)、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经考评合格,当地政府财政给予一定的建设或运转补助。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凡依照《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和《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举办的养老服务福利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优先审批。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发改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2、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3、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经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证照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以及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的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资金等收费和基金。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收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