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3000及以下
| 0.3
| 4
| 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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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以上-6000
| 0.25
| 3
|
6000以上-10000
| 0.2
| 2
|
10000以上-50000
| 0.1
| 1
|
50000以上
| 0.05
| 0.5
|
三、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相关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湘价函〔2008〕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