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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2、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备 注

转让方

受让方

3000及以下

0.3

4

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收。

3000以上-6000

0.25

3

6000以上-10000

0.2

2

10000以上-50000

0.1

1

50000以上

0.05

0.5


  三、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相关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湘价函〔2008〕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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