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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实行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十九条 城市管道燃气价格确定和调整方案实施前,应由所在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会同城市管道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真实的成本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定期对管道燃气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行监审。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生产和经营企业以及从事管道燃气安装、维修等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并加强对管网设施的维护,定期校核计量表,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生产和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提高管道燃气价格的;

  (二)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强制收取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及服务费的;

  (三)自定项目和标准在规定的价格之外搭车收费的;

  (四)管道燃气质价不符的;

  (五)管道燃气维修企业不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燃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等有关问题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湘财综〔2005〕4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原我局印发的《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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