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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条 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机制。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与90号汽油零售价格比价关系,逐步实行随汽油零售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专项储存,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具体办法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并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到户销售价格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含工业、非营业性和营业性用气)两类价格,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并按立方米为单位计价。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适用范围等问题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综〔2007〕119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项目经营期内经营成本平均单位成本+单位利润÷(1-所得税税率)]÷(1-管网气损率)÷[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出厂价格、到户销售价格分别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管道燃气到户销售价格的计算:

  原材料不含税价格=(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短输管道运输价格)×(1-可抵扣增值税税率)+管道燃气出厂价格÷(1+增值税税率);

  管道燃气平均到户销售价格={原材料不含税价格+[项目经营期内城市管网配气成本平均单位成本+单位利润÷(1-所得税税率)]}÷(1-城市管网气损率)×[1+增值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成本是指购气成本(原材料不含税价格)、配气成本两部分。

  管输天然气购气成本包括管道燃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

  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购气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运输费用及解压或压缩气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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