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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2011年是我区统计信息化建设年。针对目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统计网络建设尚未完成,特别是企业联网直报和统一的统计业务应用处理平台还未建成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配合国家统计部门建设实施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四大工程”,争取用1到2年时间实现所有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入统计专网,建成更加高效快捷、安全稳定的全区统计系统“四级网络”。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也要尽快实现联网报送数据。积极推进企业联网直报和统一的统计业务应用处理平台建设,实现统计业务管理、基层企业数据报送和统计监测分析三大功能,满足目前专业统计工作需求,实现与相关专业统计软件及国家统计部门“四大工程”系统的兼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建设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六)严格执行和完善统计标准
  加强对全区范围内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统计标准管理,建立部门统计标准审定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标准。各旗县(市、区)统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各项统计指标的涵义和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城乡分类标准、产品分类目录、基本单位划分标准和个人支出分类标准,以及自治区统计部门建立的适合区情、满足统计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统计标准体系,严格进行统计核算和统计调查工作。
  三、切实坚持依法统计,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一)建立健全统计规章制度。加强统计系统依法行政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根据《统计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为依法统计提供重要依据。加快统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时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完善统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使统计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依法进行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坚决制止并及时查处未经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查备案的统计调查及滥发统计报表的行为。需要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必须依法经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核准。
  (三)加大统计普法和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保障基层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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