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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关系,做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政府综合统计以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指标和重点数据为主,行业统计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部门统计应从系统内统计过渡到全行业统计,文化、教育、卫生、金融、交通及现代物流等行业要尽快开展全行业的统计工作。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并明确统计负责人,指定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切实履行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统计资料的义务。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的有关审批或行政登记资料。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根据《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政府其他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并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尽快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
  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应依法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抓紧清理部门统计报表,统一统计口径。同时,要加大对部门统计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综合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向社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严格把关,确保“数出一门”。各部门、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不得擅自制发统计报表或开展统计调查;凡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调查。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
  各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综合统计负责人制度,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配备用于联网直报的计算机专用设备,承担政府统计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各大企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调查报送工作,特别是各联网直报单位要建立综合统计部门,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
  (四)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进一步加强统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把好统计入口关。加强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力争每2到3年对统计人员轮训一次,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把熟悉统计业务、综合素质较强、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充实到统计队伍中来,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在选拔、任免和交流统计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专兼职统计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调动的,应征得旗县(市、区)统计部门的同意。
  (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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