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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全面加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设施建设,对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项目立项、技术装备、科研等方面加大支持和投入力度。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作为石化工程项目的专项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专业法规、标准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质监局作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和管理体系,保证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加强对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人员配备;整合系统的相关技术力量,建立全区范围的专家库;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机构的支撑作用,逐步形成覆盖全区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及时和到位,不留死角。

第七章 石化工程质量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建设,以及发生石化工程质量和生产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已开工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在石化工程项目的施工中,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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