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0件)公布如下:
1、《上海市内河岸线使用费征收办法》((66)沪运航程字第611号)
2、《上海市内河运输货物港务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沪运运〔1987〕第586号)
3、《关于颁发〈上海市内河非机动船舶驾长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沪运研〔1991〕第334号)
4、《关于颁发<上海市非机动渡船渡工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沪运研〔1992〕第520号)
5、《关于颁发<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沪运运〔1993〕第524号)
6、《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76号)
7、《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沪港法〔2005〕307号)
8、《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沪交法〔2006〕37号)
9、《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6〕261号)
10、《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沪用客〔1995〕880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
11、《上海市出租汽车营业站管理办法》(沪用法〔1997〕1383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
12、《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规定》(沪交法〔2001〕667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
13、《上海市搬场运输汽车和专业小型货运汽车营运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沪交法〔2004〕303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
14、《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334号发布,沪交法〔2005〕423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442号第二次修正)
15、《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2〕334号发布,沪交法〔2005〕423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442号第二次修正)
1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860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
17、《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票证管理规定》(沪交法〔2001〕878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