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加强输血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开展室内质控,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室间质评。
第三十二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
第三十三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健全输血相关记录,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程序。
(一)输血相关记录应包括对血液从入库、贮存到发放以及对受血者从标本采集、血液相容性检测到输血完成的整个过程,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二)记录应妥善保管和保存,防止篡改、丢失、老化、损坏、非授权接触、非法复制等。应对记录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检索系统。记录至少应保存十年。
(三)应建立和实施电子签名和数据电子文件管理程序,确保数据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在生成、维护、保存、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机密性。
第三十四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血液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计算机管理血液出入库及配发血的全过程。
(一)对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应当包括系统中的所有组分,如硬件、软件、文件和人员培训等;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对数据库进行定期备份,使用人员要保证电子口令的安全,防范、检查并定期进行计算机杀毒。
(二)应建立和实施针对信息管理系统瘫痪等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恢复程序。
(三)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非授权人员对信息管理系统的侵入和更改,制定严格的用户授权程序,控制不同用户对数据的查询、录入、更改等权限。
(四)应详细记录操作者所有登录和操作活动的日期、时间和内容。
(五)应逐步实现与采供血机构管理信息共享;及时向采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血液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区各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指导。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血液质量控制中心开展对输血科(血库)的检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