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辐射安全工作总结。
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内容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持证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账,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预案,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二)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近一年的监测数据(按许可证申请时提供的监测方案监测)。
(四)环保验收文件。
五、延续或换发申请审查程序:初审,由省环保厅负责发证的须由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环保部门初审。
会审,经办处(科)室征求本单位环境监察及信访部门的意见。
现场检查,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源单位申请许可证延续的,各级环保部门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六、环保部门受理延续或换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附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受理文号:
单位名称
(盖章)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 单位电话
|
|
证件类型
|
| 号 码
|
|
种类和范围
|
| 证书编号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 电 话
|
|
附 件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监测报告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其他
|
经办人: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