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环函〔2011〕7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意见的函》的要求,现将我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目前管理权限划分。使用工业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延续和换发;使用医用Ⅰ类放射源、Ⅱ、Ⅲ类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由省环保厅负责延续和换发;其它由省环保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延续和换发。
二、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齐全,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无附加许可条件,且在持证期间履行了环保竣工验收,未发生辐射事故,无辐射环境问题的举报、纠纷、投诉,未受到过监管部门的处罚的,发证机关可通过资料审查直接延续许可证。
对于基本履行了各项环保手续,但在验收、监测、人员资质方面不达标的,能在环保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合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也可同意延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换发办理(即按新领许可证程序办理):
(一)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事项而未完善的;
(二)在持证期间环保手续履行不全;
(三)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过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或行政处罚等情况的;
(四)发生辐射事故的;
(五)对许可证持证期间许可使用放射源而未购置或使用放射源的。
四、申请延续的单位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个月提出申请。填报延续申请表(见附件),并向负责换发证的环保部门提供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