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
1.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应当及时纳入健康档案,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各盟市要积极推进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化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左右,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探索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之间的衔接,发挥健康档案在疾病控制和人群健康管理中的作用。
2.加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全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65万人、24万人以上,将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各盟市要按照本地区医改任务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继续深入开展老年人、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增加的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重点人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可度。
4.继续加强健康教育。自治区搭建全区健康网站,各盟市要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围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等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三)执行《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9〕84号)是参照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制定的,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已经提高到25元,各盟市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附件1)的要求增加服务项目和内容。
1.各盟市应增加相应的健康检查记录表,将增加的服务内容纳入到原来的健康档案,并将针对个体服务的相关服务记录表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同时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盟市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2.各盟市在新印制纸质健康档案和正在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一定要与《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居民健康档案一致,《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电子版请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直接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