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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且创业地在我市的,可按《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遵府发〔2010〕23号)文件规定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的最高额度可达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个人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全额贴息扶持。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遵义各高校要建立创业教育机制,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对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毕生生,财政按规定给予半年实习补贴。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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