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品(活动)类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由省文改办、财政厅参照服务类省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指导督促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省级年度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对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参建单位进行年终考评。
第九条 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形成项目书面验收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和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做好基本建设类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文改办、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做好文化产品(活动)类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所属的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细化下达至具体责任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每季度末将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按项目类别对口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
(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定期会同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检查督促各地和省直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施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相应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各类验收制度以及廉政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投资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排查各种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发生重大事故。
(二)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确保完成项目年度工作任务。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牵头会同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资金渠道加大对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扶持力度,落实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相关资金支持,组织对外宣传推介招商工作。